考试成绩计算办法
必考项、主考项、副考项、加试项均按照满分100分进行评分,考生音乐术科统考的总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:
总分 = 视唱练耳得分×20% + 乐理得分×10%+主考项得分×55% + 副考项得分×10% +加试项得分×5%(注:加试项得分在40分以下的,不计入总分)